4月24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海门法院对两起交通肇事罪犯裁定撤销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海门法院分别于2023年6月、8月就王某、于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案均已生效,两罪犯均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两罪犯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多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中查实王某驾车25次、于某某驾车7次。公安机关决定分别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二日,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多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两罪犯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否则将会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犯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两罪犯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多次驾驶机动车。最终自食恶果,两人均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前,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悔不当初。
该案警醒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规定,更不能再犯新罪,否则将可能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后果。(姜妮妮 孙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