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上午,在A公司厂区内,B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现金20余万元交给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清点无误后入账,B公司当场撤回了反诉申请,而A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
组织调解
至此,如皋法院搬经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敦促履行”的方式快速妥善化解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企业实现共赢。
2023年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货,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2023年6月B公司认为某批次的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故不支付相关款项。
履行完毕
2023年7月,A公司起诉至如皋法院,并申请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B公司收到A公司的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法官助理刘沁在原告起诉后,第一时间就和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承认拖欠货款,对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供货质量不达标,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不排除要求鉴定的可能。电话中被告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双方已有多轮合作,因为对方诉讼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刘沁认为调解对双方最有利,为了尽快让两个企业都“活起来”,刘沁耐心调解,努力缓和双方对抗情绪。
经过刘沁以及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给付原告20余万元的现金,原告收到款项后申请解除对B公司的保全措施,并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该起纠纷化解后,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向刘沁表示感谢,原告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被告账户得以及时解封,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正常运转,真正实现了共赢局面。 ( 沈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