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案卷致当事人维权难 东海法院: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日前,连云港东海县吴女士向新华网江苏《民情直通车》栏目反映,因为对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一份民事调解书不服,她向东海法院提交了重要证据材料,提请再审,但法院“弄丢”了再审案件所有卷宗,包括当庭产生的所有重要证据材料,并驳回了再审申请。为此,她先后多次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映近十年,至今没有等到东海法院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据吴女士介绍,2013年12月,因为对东海县法院一份民事调解书不服,她向东海县法院申请再审(2013东民再申初字第0015号案)。2014年1月2日,东海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三位法官和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双方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但庭后东海法院一直未给我裁定。”吴女士说。
2014年5月19日,吴女士在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另一个关联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时,意外听到对方代理律师表示,她的再审申请已经被驳回,并以此作为对方庭审抗辩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关联案件上诉。
“作为案件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我都没有拿到裁定书,其他人怎么就确认再审申请被驳回?”于是,吴女士多次找东海法院索要裁定书,却迟迟没有结果。直至2014年6月12日,吴女士才收到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14年3月6日。裁定书称,由于吴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再审申请。
2015年,吴女士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立案后,她准备到法院复印某些重要证据材料,但查询结果是,此案所有卷宗材料找不到了。
吴女士说,她找到当时承办案件的关法官,关法官表示现已调离岗位不负责办理此案,在2014年1月份就将卷宗材料移交给舒法官,并有签字交接手续,让她去找舒法官。但舒法官表示,当时只是开了一个会,并没有办理卷宗材料接收手续。
“直到2019年,我才从东海法院给相关部门回复中了解到,2014年1月法院就将我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弄丢’了。” 吴女士说,既然案件所有卷宗包括重要材料早就“弄丢”了,那法院为什么不告诉她真相?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的驳回裁定书依据的又是什么?
吴女士说,为了维权,他们至今已经数次向东海法院及多个相关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有效回复。
“由于申诉无门,调解协议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从2016年5月5日起冻结了我丈夫的工资卡。我丈夫身体不好,无法正常上班,家里还有房贷要交,两个上学的孩子要抚养,生活一度非常困难。期间我多次口头、书面向法院申请留领取生活必需款,法院都不答应。”吴女士说。
2020年1月底,法院为了让吴女士他们配合法院提出的执行方案,才将她丈夫的工资卡解冻,让她领取了账户里还未扣划走的钱,同时让她领取从2016年冻结到2020年1月底的生活费。后来,因为她拒绝同意执行方案,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再次将她丈夫的工资账户全部冻结并多次全额扣划至今。
《民情直通车》栏目组随后联系了东海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调查核实:2013年12月16日,吴女士就东海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该案由关法官承办。2014年初因人事调整,关法官调离审监庭岗位,在和接手新任法官履行卷宗移交手续过程中,因保管不当,造成吴女士所找的证据材料及卷宗遗失。2017年7月17日,在东海法院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诫勉谈话处理。
“对于吴女士所反映涉及的相关案件材料,目前经纪检督查部门调查整理,所丢失的关键性材料已从相应单位调阅,当事人可到法院进一步确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失部分,吴女士也可提供所丢失材料明细,法院会根据所缺少部分再去相关部门调取,我们也希望能通过协商促成这起投诉最终解决。”东海法院政治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关于法院执行问题,经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利息、诉讼费用2460元。根据法律规定,未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支付义务的,可以冻结其银行账户。吴女士丈夫作为被执行人,东海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扣划吴女士爱人工资收入122400元。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工资未冻结,其爱人正常领取。2021年4月7日至今,冻结工资账户 110000元,目前已足额冻结,暂未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卡超过110000元的部分可正常支取。
对此,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前贵律师表示,案卷是体现诉讼过程的重要材料,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支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对案卷未尽到保管责任,不仅要承担责任,也会有损裁判的公信力。(虞启忠 施博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