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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零容忍,重拳出击!

2022年03月23日 12:04:50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

  3月17日,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进一步落实全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截至3月21日,18家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零售药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保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步被责令歇业整改和暂停医保服务。希望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自觉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还从快从重从严打击零售药店不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买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市场监管部门公开曝光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五批),希望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自觉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附:

  18家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零售药店名单:

  通州区(8家)

  1.江苏安心堂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店

  2.南通市通州仁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港广慧药店

  3.南通市通州区仁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药堂药房

  4.南通市通州区如法药房

  5.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永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6.南通市通州区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7.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润滋药房有限公司五接店

  8.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维康堂药房有限公司

  海门区(2家)

  9.南通市江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星店

  10.海门市普仁大药房

  如东县(3家)

  11.南通市江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如东新店

  12.南通颐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双甸店

  13.南京医药南通健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洋口店

  启东市(1家)

  14.启东市芳草堂药房

  如皋市(4家)

  15.如皋市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16.如皋市万年青药店

  17.如皋市益品大药房

  18.如皋市正信大药房

 

  南通市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五批)

  案例一:通州区平潮镇盛和堂药店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案

  2022年3月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在视频巡查中发现盛和堂药店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未对进入药店购药人员查验“两码”、未进行体温检测、未提醒购药人员佩戴口罩。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三、四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二: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南通世茂店未对购买“四类”药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3月13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南通世茂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收银系统显示2022年3月12日19:44销售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肺力咳合剂,该药品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三:海安市康济大药房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案

  2022年3月1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康济大药房检查,发现其未对进入药店购药人员查验“两码”、未进行体温检测,店内有一名顾客未佩戴口罩。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三、四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四:南通天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城店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未对购买“四类”药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2月28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通天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城店检查,发现其对进店购药人员未查验“两码”、未进行体温检测、无经营场所消杀记录;当事人2月26日至27日售出牛黄解毒片、感冒灵颗粒、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等药品属于“四类”药品,但在其“四类”药品销售台账、“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中无上述药品购买人员相关信息;当事人销售的“卫材小镇”医用外科口罩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未对购买“四类”药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当事人经营医用外科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海门华强药房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案

  2022年3月11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华强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未对进入药店购药人员查验“两码”、未进行体温检测,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三、四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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