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潘亚军为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命王新房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周和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仇军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吴燕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张生龙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潘虹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副庭长;

  任命刘圣磊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任命张金星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决定免去刘源的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潘亚军的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新房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姚海斌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振福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刘圣磊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潘虹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陈杰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郑斌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呈蕴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