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劳动者以短期入职、拖延签约、事后索赔2倍工资的方式进行“职业碰瓷”,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加重企业合法经营负担,更扰乱了劳动用工市场秩序。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了劳动者成某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明确划清劳动者合法维权与恶意碰瓷的边界。

  2023年2月20日,成某入职某公司,同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落款时间倒签至2023年2月26日。成某在该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23年8月3日。同年9月27日,成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二倍工资等四项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成某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2年期间,成某先后与六家用人单位发生多起劳动仲裁与诉讼案件,案件诉求均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索赔。系列案件足以证明,成某熟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二倍工资赔付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设立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规定,立法初衷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弥补善意劳动者因企业不签合同遭受的损失,核心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劳动者为善意维权主体。该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成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主动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相反,涉案公司已在成某在职期间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完善用工手续,本案不存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对成某主张的二倍工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