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泰州市海陵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人事任免案。

 决定任命

  陈乖强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时间一年);

  高翔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景长春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局长;

  姚小兵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局长;

  李志伟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海祥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信访局局长;

  蔡网林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任命

  蔡剑、于长青二位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马庆斌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国平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丁新峰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北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花艳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

  吴爱萍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海宾、张超二位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刘新民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高翔同志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局长职务;

  韩建中同志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局长职务;

  曹亮同志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李志伟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信访局局长职务;

  景长春同志泰州市海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

  平书军、徐晖二位同志泰州市海陵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于万林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北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花艳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吴爱萍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吴洋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超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决定接受

  于万林同志辞去泰州市海陵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