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涉老年再婚者的继承纠纷案件,法官在依法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量老年人居住权益,判决再婚配偶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该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该案的裁判既恪守法律规定,又彰显司法温情,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为老年再婚者撑起“安居伞”。
该案中,蒋某与原配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蒋某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幢楼房,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配江某病故后,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房屋由蒋某继续居住。后蒋某与黄某相识并登记结婚,成为彼此的再婚伴侣,并共同生活至蒋某病逝。
蒋某去世后,其子女主张案涉房屋为父亲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双方就黄某的居住问题产生激烈分歧。黄某认为自己作为蒋某的配偶,对其尽到了主要扶养照料义务,且自身无其他稳定居所,理应享有房屋居住的权利;蒋某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亲与原配的共同财产,黄某无权占有使用。协商无果后,蒋某子女将黄某诉至海门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经查,案涉房屋为蒋某与原配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病故后其相应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蒋某去世后其名下份额亦由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及再婚配偶黄某继承,蒋某子女继承案涉房屋的绝大部分份额,为避免双方纠纷,应认定该房屋由蒋某子女继承,并将黄某的份额部分析出折价支付黄某。但考虑到黄某作为老年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居所,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判决黄某在案涉房屋中享有合法居住权,直至其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或身故之日。
法官说法: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解决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该案的裁判既依法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又切实保障了老年再婚者的基本居住权益,有效平衡了财产权利与养老权利,让司法裁判既有法律力度,更有民生温度,同时也弘扬了夫妻间相互扶养、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为化解同类家庭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郁濠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