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范围为塑料板、管的制造等,于2021年4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名为《某实壁排水管及配件》企业标准。乙公司经营范围为塑料管材管件、其他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于2023年9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名为《某缠绕实壁排水管及配件》企业标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在内容编排、条款设置、文字表达上与其公司编制的企业标准基本一致,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公司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企业标准不具有独创性,其公司企业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并提供某团体标准作为参照。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构成作品。甲公司主张其公司企业标准是根据其公司独创的管道连接结构编制而成,其中对具体结构术语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定义,引用了其公司专利说明书图片作结构示意图,并编入其公司实验数据,以上均系智力性劳动投入,使其公司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构成作品。经比对,乙公司企业标准与甲公司企业标准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仅极少数内容有删改,乙公司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企业标准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000元。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常见的如音乐、摄影、视听作品等。本案所涉企业标准,并非大众日常认知中常见的典型作品形态,准确判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企业标准系推荐性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企业标准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且编写内容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导则和规定。因此,企业标准的基本形式、框架结构以及按导则和规定必须编写的内容,不具备独创性。但在企业标准编写过程中,作者针对导则和规定中可自主选择编写的内容,结合企业自身产品、工艺技术特点进行的选择、编排与制作,属于智力性劳动成果,具有创造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知识产权无小事。当前,国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激发创造活力。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均须规范自身对他人智慧成果的使用行为。针对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如存在难以判断情形,应立即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行为合法,避免触碰侵权红线。(徐芝若 冯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