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的福祉、关乎民族的未来。江阴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创新审判理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探索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新举措。
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因地因时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如曹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曹某某盗伐林木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部分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曹某某根据当地资规局编制的专业修复方案,通过补植苗木和劳务代偿两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江阴花山北坡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令被告按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花山北坡宕口地质环境修复工程设计方案》要求,选择具备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单位对涉案受损地块进行自行修复,并由第三方专家组评审通过验收。
常态化开展长江增殖放流,进一步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突出放流物种在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确定放流物种,本报告期内在镇江江阴等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胭脂鱼、河豚等人工养殖鱼苗3.2万余尾。
推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涉案企业规范改革工作走深走实。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与检察机关建立涉企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机制,共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绿色发展。通过个案审理提炼形成认定企业有效规范的裁判规则,明确将有无足额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作为有效规范整改的必要条件。朱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涉案某水泥公司以完成规范整改为由未提起公诉,江阴法院在审理中全面审查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规范整改的情况,并将企业规范、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作为案件量刑情节,在判决书中明确企业审理期间自愿缴纳的9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用于受损地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建设。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当事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用于长江岸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促使修复资金在生态环境治理立项项目框架内发挥替代性修复实际效果,助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阴段)建设。(余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