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产假工资怎么算都对不上,公司给的钱比我上班时少了一大截,而且还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呀?”2025年3月,新手妈妈孙某拿着工资条和生育津贴明细,一脸焦急地走进海门法院。从入职时的满心期待,到休产假时的安心待产,再到发现收入“缩水”后的困惑无奈,这场围绕“产假工资”的纠纷,藏着许多女职工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

  一份劳动合同,曾是她的“定心丸”

  2021年3月,孙某通过层层面试成为了某公司的资料员。签劳动合同时,工作人员指着条款一条一条跟她确认:“税前月薪6600元,其中基本工资4200元,绩效工资2400元,只要你按时完成工作,每月准时到账。”

  孙某特意把合同原件拍了照片存进手机相册。“上一份工作工资总变动,这份写得明明白白,总算踏实了。”她暗下决心,要好好干,给未来的小家多攒点积蓄。

  2021年底,孙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得知消息的那天,翻出劳动合同又看了一遍,“6600元的工资,休产假时应该也差不了多少,够我和宝宝的开销了。”

  一笔差额,成了她的“心头堵”

  2022年7月6日,孙某开始休产假。8月3日,她在医院顺利生下了她的宝贝。可这份喜悦,在她收到公司转来的生育津贴后,渐渐淡了下去。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说给了公司25043元,怎么到我手里就只剩22161.34元了?”孙某拿着医保部门出具的明细单,又算了算自己的工资:“6600元一个月,休158天产假,应该是34760元,再加上营养费,怎么也得三万多啊。”

  她第一时间给公司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孙姐,生育津贴就是按基本工资算的,而且公司还帮你代缴了社保公积金,扣完就剩这么多了。”工作人员的语气很平淡,“我们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没法补。”

  之后孙某又找了公司几次,每次都被“规定如此”挡了回来。看着怀里嗷嗷待哺的孩子,她急得睡不着觉:“我明明按合同好好上班,怎么休个产假,工资就少了一万多?”在丈夫的支持下,孙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足差额一万多元。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和营养费,无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海门法院,孙某万万没想到维权让自己变成了被告。

  一纸判决,让她重拾“踏实感”

  2024年3月,孙某揣着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忐忑不已地走进法院。听证结束后,她流着泪找到承办法官吴晓华诉说内心的委屈。

  “吴法官,您看这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可公司就是不给补差额,还把我给起诉了。”孙某声音发颤,眼泪忍不住夺眶而出。吴晓华法官递过纸巾:“别急,只要合乎法律,我一定帮你理清楚。”

  仔细核查完所有证据后,吴晓华很快确定了案件焦点。庭审时,她当庭指出:“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6600元,该标准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非仅指基本工资,公司应按此标准补足差额。”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孙某应得的生育津贴为34760元、营养费为1992元,合计36752元。因公司仅向孙某支付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合计22161.34元,判令公司补足差额14590.66元。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叮!”孙某的手机银行提醒公司已将差额款项转来。孙某给吴晓华法官发了一条短信:“吴法官,钱收到了,谢谢您!现在心里总算踏实了。”

  “生育不是女职工一个人的事,而是一个家庭的期待,更是社会的责任。”吴晓华法官说,每次看到像孙某这样的妈妈拿到应得的工资,露出安心的笑容,她都觉得特别有意义,“我们法官就是要通过一件件小事,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官说法:

  随着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用人单位在生育津贴支付环节的合规性问题日益凸显,这给企业的用工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替代工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降低,避免因生育导致生活质量下降而作出的特殊保护。

  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收入,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生育津贴事宜,别让“产假工资”变成女职工的“烦心事”。女职工也应主动了解相关政策,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曹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