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两份处罚决定书,对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的于某某罚款10万元、作虚假证人证言的曹某某罚款5万元,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于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于某某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8万元。因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于某某以张某证据不足、陈述不实等理由否认上述辩称事实,只认可归还现金6万元。

  案件再审过程中,法院要求曹某某作为案件证人出庭质证,曹某某坚称张某归还的现金为6万元。随后,张某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即现金交付当天录音,其中明确记录张某妻子向曹某某交付现金后,张某向曹某某电话确认“18万元拿到了吧”,曹某某回复“拿到了拿到了”。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曹某某依旧称其当时听错数字、且并未当场清点现金,故始终认为张某交付6万元;而于某某则称案涉还款交接等事宜均发生在曹某某与张某之间,其未直接参与,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借款后分别以现金方式归还18万元,以商票方式归还180万元,案外人代还10万元,共计还款208万元。于某某与曹某某在明知还款数额的情况下,多次虚假陈述、虚假作证,妨碍审理案件,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导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某、曹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5万元的司法惩戒。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基石。在案件审理中虚假陈述、虚假作证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且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此次司法惩戒是对此类行为的有力警示。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务必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心存侥幸,企图利用虚假陈述或证据达到非法目的,应以真实、合法的陈述、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权威。(舒天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