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人事任免案

  决定任命

  夏爱东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任命

  冯涛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决定

  夏爱东同志代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

  冯涛同志代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决定接受

  刘剑波同志辞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

  孔维俊同志辞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

  孔维俊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