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骄阳似火,蝉鸣阵阵,热辣辣的阳光照射在上海某钢结构公司的新综合楼建设工地上,现场一片热火朝天。塔吊挥舞着长臂,有序吊运建筑材料,综合楼主体结构已傲然挺立,内部装修与设备安装工作正稳步推进,不久后便将全面竣工投入使用。谁能想到,几年前,这里因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陷入僵局,项目一度停滞。
事情起始于2021年6月,上海某钢结构公司计划开展新综合楼改扩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成功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做了详细约定,涵盖桩基、土建、钢结构、安装等全部设计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项目在2021年7月顺利取得施工许可后,便如火如荼地开工了。然而,仅仅一个月后,工程进度便遭遇“滑铁卢”。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在2021年8月完成桩基工程后,自8月20日起,工地陷入全面停工状态。
无奈之下,上海某钢结构公司将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随即反诉,要求原告上海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207万余元,并赔偿因原告原因造成的55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气氛剑拔弩张。
原告代表急切地向法官陈述:“法官,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期严重滞后,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不见踪影。我们三番五次催促复工,他们却完全不理会。这种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我们的新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停滞不前。所以,我们恳请法院确认解除合同,还希望被告配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被告代表立刻反驳:“工程停工确实是事实,但这并非我们单方面的责任。我们已经完成了桩基工程,原告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而且,由于原告的一些决策和行为,给我们造成了55万余元的损失,他们必须赔偿。”
法官迅速梳理出案件焦点,集中在合同解除的责任认定、已完工工程款结算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办案难点在于被告反诉请求中的已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一过程耗时漫长,既无法满足原告急需重新公开招投标建设综合楼的需求,还可能让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为化解难题,法官首先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收到通知后未提异议且在审理中明确同意,法院确定合同已解除。同时,考虑到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明确若原告后续申请注销施工许可证需要被告协助,被告应按规定履行。对于被告反诉请求中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因无法短期内解决且会增加双方损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事实清楚的本诉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2022年1月27日,海门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化解了企业间的矛盾,更彰显了司法在特殊时期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力量。(张美芳 周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