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19名执行干警集合,警灯与晨光交相辉映,“出发”指令掷地有声,四路执行干警迅速奔赴新桥、顾山、周庄、云亭等执行现场。
陶某结欠丁某某工程款项60000元,审理阶段,在法官的调解之下达成了协议按照25000元结算,但如果陶某未按约履行,丁某某有权按照原标的额扣除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陶某仅偿还了20000元就再未如约履行,故丁某某按照40000元的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再次向陶某告知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陶某未能按约履行的不利后果。陶某听了执行法官的说明后一度陷入悔恨,后悔未按约履行,辜负了丁某某对其保留的善意。经执行法官和双方确认,丁某某对陶某保留着善意,同意按照34000元来了结本案,陶某当场履行完毕。
董某结欠沈某工资款9000元,沈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董某当场支付1000元。因董某后续未按调解书约定偿还工资款,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董某既未履行支付义务,又未到庭接受质询、申报财产情况。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本次执行行动中,执行法官通过董某母亲将其从睡梦中叫醒,告知其应履行的偿还工资款的义务。董某表示暂无力偿还,但其母亲当场表示愿意先代儿子偿还3000元款项,董某也认识到了拖欠工资的错误,当即表示剩余款项5900元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直至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对该方案表示认可。
叶某结欠某纺织公司货款11万余元,纺织公司诉至江阴法院。经审理,江阴法院判决叶某归还纺织公司上述款项。因叶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纺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叶某未到庭接受质询,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暂住信息,在本次集中行动中,法院强制将叶某传唤到庭,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叶某认识到错误后,积极筹措部分款项,最终与纺织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结欠A公司货款、律师费及违约金共计602880元。审理阶段,经江阴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未按约支付,A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但B公司与赵某某仅履行50万元后,剩余10万元便未按约支付,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法院拘传赵某某,其表示因公司经营困境而无法按约付款,但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A公司考虑到B公司及赵某只是一时的经营困难,但仍有经营能力,同意与A公司达成新的和解方案,帮助A公司度过暂时的难关。赵某某对A公司表示感谢,当场履行3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于月底前付清。
本次集中执行拘留2人,拘传5人,传唤8人,结案11件,结案到位金额74.0488万元。其中涉民生结案5件,到位金额4.7288万元。
下一步,江阴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让“纸上权益”更快兑现为“真金白银”,有力维护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切实守护司法公平正义。(于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