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近日,在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宣传之际,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法官助理宋姗姗、严薇结合审判实践,针对辖区内频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梳理了买卖合同十大常见问题,到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向商户解读相关法律知识,为企业送上实用法律指南,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如何明确交易对象

  交易前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简称或缩写。

  二、如何明确约定违约条款

  明确违约条款、具体约定违约后果,既可以对当事人各方形成威慑,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又可以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因此针对卖方可以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约定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违约责任;针对买方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按时出具验收报告的违约责任。

  三、如何对标的物质量进行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机器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四、如何及时维权

  买卖合同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因此出卖人主张货款应在诉讼规定的时限内,避免因过诉讼时效而受损失。建议出卖人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诉讼时效期内,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比如签发催款函让对方重新确认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甚至书写欠条等形式均可。

  五、如何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的当事人存在以下状况: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物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不可在通知对方前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六、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货款数额如何计算

  送货单是确定货款金额最直接的依据,所以送货单格式上不仅要有货物数量还要有单价、金额、总价,更重要的是要有收货方指定签收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若是供应商通过第三方物流送货,送货单经收货方签字确认后应要求及时将原件交回供货方,供货方须保存好相关证据。同时,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或签字。交易尽量通过转账结算,避免现金结算方式。

  七、货款打成欠条,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

  (1)若欠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2)若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3)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损失。

  八、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进行反映。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其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或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无质量问题”的效果。如果买受人未在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即使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也可能会产生买受人无法向出卖人主张质量保证责任的后果。

  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首先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有对管辖地进行明确约定的,则以约定地点为管辖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管辖。

  十、买卖合同中个体户如何作为诉讼主体

  (1)有字号的应以字号起诉或应诉,无字号的可以个人名义起诉或应诉。(2)若原告为实际经营者,其应当和名义登记的业主一起起诉或应诉,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3)原告或被告已注销的情况下,应以个人名义起诉或应诉。(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