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海门法院在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联案件中首次适用“执前扣划”制度,完成案款发放,充分展现“调解智慧”和“执行温度”,给当事人从“保全冻结”到“案款到账”的零换乘体验,并收获双方好评。此举展现了海门法院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解法,体现了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2020年4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4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某建筑产业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两合同均约定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3年后付清,后上述工程分别于2020年7月和8月完成验收。然经某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要,某教育科技公司和名下全资子公司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两笔工程款分别诉至海门法院。
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就两笔工程款分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据此对某教育科技公司和某建筑产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等进行冻结。
经过承办法官庭后与双方的多轮调解,最终双方主张的金额仍旧相差数万元,调解陷入了僵局。同时,某教育科技公司还对于款项的支付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认为其需履行的款项已被法院冻结,不愿再额外用其他账户的钱款进行支付,也不愿意因本案成为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亦不愿意先解封、再回款,但希望能在法院调解下尽快收回款项、早日解除账户查封,恢复正常经营。
于是民一庭与执行局法官就案款划扣方式进行了充分协调与沟通,承办法官通过“执前扣划”这一“密钥”撬动了双方的调解僵局,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合同项下的全部纠纷的调解框架,并迅速达成了具体的调解协议,即由法院在被告已保全的两个账户中分两笔直接划扣全部待履行款项,交付原告银行账户,扣划成功后所有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这样一番操作下来, 债务人愿意主动偿还债务的资金源自本已冻结、待执行的案款,无需投入额外资金以“此处真金白银”换“他处真金白银”,既减少当事人资金负担,也少了常规进入执行程序、承担执行费用的又一番波折。
在审判、执行部门的密切协作之下,双方在5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在5月13日至银行完成现场扣划,并及时对当事人的账户进行了解封,并在5月19日完成案款发放,最大程度保障了双方权益。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出台和254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审慎核查,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在审执联动机制的保障下采取执前扣划措施,既让企业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又不影响债务企业的经营信誉,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助推作用。海门法院充分发挥审执联动的功能,民一庭与执行局干警在研读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对民事调解书、扣划裁定书、解保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申请书及承诺书等文书制作精打细磨,强化保全措施应用,加强风险提示和释明引导;突出裁判文书主文可执行性,强化审判部门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执行部门协助探索保全财产直接扣划,细化了案款扣划、案款认领和案款发放等细节,推进财产自行处置确保“执前扣划”制度依法规范落地。(王卫国 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