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程已经恢复施工了!”近日,如皋某电梯公司代表专程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向宗爱萍法官表示感谢,并送上印有“法槌明断解民忧,电梯通达暖万家”的锦旗。

  案涉如皋某小区3号楼2单元内老年住户较多,行动不便,加装电梯成为该单元业主迫切的期盼。经过业主共同商议以及政府部门审批,电梯安装公司进场施工。开工不久,因挖出的电梯井里涌出不明水源,该栋楼1单元的业主张某忧心楼房安全受到影响,要求停止施工。经相关部门联合调查以及专业机构鉴定,渗水为地下水且制定了修复方案。张某对此不予认可,仍坚持阻挠施工,导致工程停滞。电梯施工单位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寄托着老年住户对便利出行、安享晚年的殷切期盼和美好愿景。受理本案后,宗爱萍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说明2单元住户的实际困难,讲解修复方案,化解张某对于加装电梯可能造成楼房安全的隐忧。她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踏勘,针对张某提出的渗水问题,向专业机构了解修复技术的特点、细节以及对楼房安全的影响。在充分掌握相关知识以后,法庭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坚持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楼房安全,调解未能达成。庭审中,原告方出具鉴定报告,证明案涉工程的渗水系地下水。张某对此不予认可,也拒绝对安装电梯对楼房安全是否造成影响申请司法鉴定。结合双方陈述以及当庭提交的证据,如皋法院一审判决排除妨害,并赔偿原告公司部分损失。

  判决后,张某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施工中出现不明原因出水,被告从楼房安全出发阻拦施工,后原告与相关部门沟通,排除自来水管道等出水原因,经业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原告公司几方责任主体确认,形成解决出水问题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出水为地下水的结论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无充足证据继续阻拦施工。被告不申请对案涉工程施工是否影响楼房安全进行鉴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案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承诺对工程安全负责,一审综合现有证据,排除被告妨害于法有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后,停滞多时的电梯工程终于得以继续施工,“悬空老人”重获出行自由指日可待。(何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