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爆火的当下,健身、带货、搞笑逗乐等各类短视频配上背景音乐,调动情绪、烘托氛围、吸引眼球,引流又吸粉。但随之也引发了越来越多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小美是一名跳舞老师,她开有一家舞蹈工作室,她在某平台为该工作室注册了账号,该账号拥有粉丝六百多。

  2023年,小美看到网上的一些跳舞视频的流量比较高,便想着自己翻跳,剪辑自己的翻跳视频时,她选取了自己喜欢的韩语歌作为BGM,录制结束后她就将该作品发布在该舞蹈工作室的账号上,总共收到了5000多条的点赞。

  没多久,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后,将小美及其工作室告上了法院,原来,该广告公司经过Inc(韩国公司)及F8 Limited(香港公司)授权,已经享有案涉音乐专辑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认为小美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违法向公众提供案涉音乐歌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小美赔偿各项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翻跳时,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上述歌曲,并上传工作室账号进行传播,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侵权行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小美赔偿1500元,该广告公司同意撤诉。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商业使用他人视听作品时应认真确认其授权情况,及时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避免由于疏忽、侥幸心理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经济损失。(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