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鼓楼区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此次新闻发布会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与其中。鼓楼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季强,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秀峰,民二庭庭长林佳锟出席发布会。

2024年全年,鼓楼区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374件,同比增长73.83%。其中民事案件1356件,审结1308件,结案率95.13%,调撤率73.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全年新收知产刑事案件18件,其中16件为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2件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惩处罪犯55人,判处罚金1000余万元。

鼓楼区法院将继续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念,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开展巡回审判,精准回应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需求;进一步加强精细化裁判,培育典型案例,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进一步提供司法精准服务,加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

案例一: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简要案情】

原告系A商标的权利人。某家居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从某门窗公司采购的产品标注有A商标标识。某门窗公司虽持有原告授予“战略合作伙伴”的《授权书》,但案涉产品并非从原告处进购,产品上的A商标标识系某门窗公司自行加盖。

【法院审理】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门窗公司、某家居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A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某家居公司虽然销售侵权商品,但是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门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一般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不知道商品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存在合法来源为由进行抗辩。法官则通过销售者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审查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作为销售者,在日常进货中,应当积极与供货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明确货物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等,并应积极要求供货方提供品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留存备案,同时注意妥善保存商品供货单据和付款凭证,以避免发生商标侵权风险,在遇到权利人维权时也可以充分举证,有效运用合法来源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商标侵权案件诉讼过程中频现公司采取注销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注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股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A公司授权原告使用M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某商贸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某某精品优选2”网络店铺,销售烘鞋器,在商品宣传页面、商品展示图片中突出使用M商标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审理期间,某商贸公司被注销,因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王某某,原告变更被告为王某某。

【法院审理】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构成对原告M商标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商贸公司已注销,王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王某某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某商贸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裁判应当发挥引导功能,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外,还应当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诉讼中注销公司,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构成不诚信诉讼。公司注销后,其尚未清偿的债务应当继续由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并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案例三: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名人题词可能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与名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或者得到其认可,攀附他人声誉,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要案情】

隆平高科经授权,可在经营过程中合理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权及肖像权,包括“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以及任何关于其肖像的图片、照片等。在农业、种业领域发生的第三人侵犯或非法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及肖像权的行为,有权单方面实施维权。

隆平高科调查发现,某化工公司生产和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或运营的XX肥料、XX生根剂等四种商品包装背面均标注袁隆平院士的题字“利农科技 服务三农——袁隆平”。该四款商品均由某农业公司对外销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隆平院士在种子领域具有其极高的知名度,在与种子相关的领域对其姓名权的不正当使用,依然容易产生混淆、导致误认。故被告某化工公司、某农业科技公司、某农业公司的行为未经授权在包装装潢中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明显攀附袁隆平院士的知名度、影响力与声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某化工公司、某农业科技公司、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8万元、4万元、1.5万元。

【法官提醒】

当一个自然人在其所从事的商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时,个人的声望常常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姓名这一原先只是用于区别身份的符号便具有了商业价值。这时自然人的姓名如果被运用于产品推广及宣传时,则显然会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姓名中蕴含的无形商业价值会被投射到有形的商品上。本案中,结合袁隆平院士在种子领域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种子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中对其姓名的使用发挥着识别、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为使用者带来商业利益。被告在其包装中以题字落款的形式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属于商业性使用,侵犯了隆平高科对“袁隆平”姓名的合法权益,造成公众混淆,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案例四:

如经销商在合同中明确其经营的是权利人一个品牌的商品,则其只能使用该授权品牌标识,不能够使用权利人其他商标标识,否则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则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简要案情】

被告与权利人签订的《经销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宜宾A酒业公司生产的“X酒”在某地区的授权经销商。协议明确约定严禁被告擅自在媒体发布、售点宣传和产品上使用“A酒”的图形商标及文字商标。若有违反,权利人有权中止与被告的合作并追溯造成的损失。

原告经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店铺门头上标注“A酒”标识,且字体远大于其他标识,位置突出。原告认为被告在店铺门头使用“A酒”标识以及原告公司的名称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销售的是来源于原告公司的商品,但是该商品品牌为“X酒”,非“A酒”,且门头上使用“A酒”标识远大于“X酒”标识,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店铺系“A酒”白酒的专营店,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地处位置、经营规模,以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

商标标识应当在核定范围内规范使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授权的商标标识。超越约定范围和时间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存在利用低知名度商标攀附高影响力商标、利用一枚商品攀附多枚商标的故意,具有侵权故意,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