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创新“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打破“立—审—执—破”各环节机械分工和单向流转,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走深走实,内部建立起立案、审理、执行、破产各环节的衔接机制。
一是“立—审—执”环节进行破产预警分流。立案庭应当具备预警识别功能和前端引导功能。以被告是企业法人为例,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进行“立转破”。因此,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查询被告所有关联的审理和执行案件,在立案阶段移送、决定受理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省去中间审判、执行程序的“无用功”,避免诉讼程序空转。案件进入到审理环节,法院经审理发现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可以重复上述步骤,符合破产条件的直接进行“诉转破”,让更少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同样,在立案执行时,债权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在债务人无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完全没有障碍,此时,执行部门应当告知并引导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避免进入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债务,导致执行程序空转。从立案、审理环节直接导入破产程序,减少现存的诉讼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效避免了诉讼增量。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打通部门壁垒。为深化“立审执破”一体化改革,在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间应当进行人员、信息、机制的融合,简化内部衔接环节,降低内部运行阻力,顺畅分工制约机制,以形成程序与实体的双向制约,真正实现破产优势的功能性前移和执行手段的效力性后置,突破程序壁垒,实现两种程序的自由切换。为加强专业化审判,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设置执转破审判团队,在不弱化原有破产案件审判团队的前提下,加配熟悉执行和破产工作的法官,并定期进行互换交流,结合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裁判业务归口管理的工作要求,专门负责执转破、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消极执行行为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工作。立案庭及其他审理部门在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及是否应当“立转破”、“诉转破”前,应该指定专人与执转破合议庭进行沟通联系,听取执转破合议庭意见。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也可共同组成“执破合议庭”,由执行部门负责承办审理简易执转破案件;法官助理也定期进行交流培养。同时,在执行部门内组建“1+1+1+X”“执破融合”团队,由一名资深破产法官、一名资深执行法官、一名办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和若干法官助理组成,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登记、立案、审理工作。制定“执破融合”工作流程,明确团队成员的工作职责、办案规则。“执破融合”团队定期开展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会商、交流研讨、起草相关文件,召集当事人共同制定针对该债务人的个性化破产工作方案。(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