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门的原告汤某因家庭困难,已近不惑之年一直未能娶妻。2018年,经媒人徐某、张某介绍,汤某远赴西南边陲相亲认识了许某,二人经短暂相处后,于当年12月5日登记结婚。汤某给付许某彩礼146000元,并支付徐某、张某各7000元的介绍费。

  婚后,许某跟随汤某回到海门老家生活。二人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许某称要去苏州打工,后不辞而别。期间,汤某多次联系许某均无下落。

  2024年11月,“消失6年”的许某以其与汤某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海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针对许某的诉讼请求,汤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许某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应当把其支付的彩礼146000元全部予以返还。考虑到现双方已分居多年,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许某自知理亏,同意返还收到的彩礼106000元,但认为汤某另称的40000元其并未收到。因年代久远,汤某无法举证向许某实际交付的彩礼数额,加之考虑到许某的实际支付能力,汤某后同意许某返还彩礼106000元的方案,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已开始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给付彩礼蕴含着一方希望与对方以夫妻关系长期稳定生活下去的美好期愿。因此,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该案中,汤某家境贫困,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许某彩礼十多万元,属于大额彩礼,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不久许某便离家出走,双方虽婚龄6年,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2个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与汤某给付彩礼组建家庭的初衷相距甚远。最终,经法院释法明理、组织调解,许某自愿返还汤某彩礼106000元,该协调方案较好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对于“闪婚闪离”索取大额彩礼行为予以否定评价,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程炎 徐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