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网上联系法律咨询公司并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由其协助自己追回欠款,公司承诺追款不成双倍退费。此后案件未处理成功,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双倍返还案件处理费6000元。赵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某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等,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2023年12月初,赵某在某平台看到该公司的宣传视频后,与该公司员工孙某取得联系,孙某称其公司可以为赵某拿到未执行到位的欠款。赵某遂添加孙某微信,与该咨询公司、孙某达成合同一份。合同载明:我司处理赵某与王某一案,收赵某案件处理费用3000元……如7-15天案件处理不成功,退还赵某案件处理费用3000元,如不退还后续费用我司双倍承担。孙某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咨询公司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支付3000元,咨询公司、孙某未按合同约定帮助赵某将案件处理成功,亦未退还相应费用。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二倍返还案件处理费6000元,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人和个人须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审批资质,并颁发准许执业证书。本案中,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法律咨询,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案涉合同实质上是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代理合同,该合同逃避法律监管,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建立的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公司因合同取得的3000元应退还原告。本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但担保人孙某作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应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不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有充分的了解,其作为担保人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被告公司不能清偿款项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各类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服务。而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服务仅限于咨询,不能承接律师执业业务。短视频时代,众多法律从业者入驻短视频平台,为用户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然而,一些“有心”之人也随之而来,在网络上开展推销甚至诈骗。本案的被告无权开展律师业务,与赵某签订无效合同,其承诺的“全额退款”、担保的“双倍赔偿”,都是一纸空谈,赵某的相关纠纷未能得到解决,还浪费了不少钱财与时间。

  本案提示广大群众,在寻求法律服务过程中不能轻信网络宣传,要及时核实对方是否有相应的服务权限,尽量选择那些经过官方认证、有良好口碑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另外也不要轻信低价的诱惑,不要随意转款,要签订正规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以免掉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既遭受财产损失,又耽误诉讼事务。(刘东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