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车本是乐事一桩,但交付后实名认证和首保时却发现车主另有其人,咋回事?近日,张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是4S店欺诈客户“以旧充新”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2023年11月,张先生在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全新小轿车,双方约定裸车价为10万元。车辆交付后,张先生在车辆品牌App上实名认证时显示案涉车主姓名系王女士,张先生心生疑窦。不久后,张先生去4S店进行首保时,4S店的售后电脑系统显示案涉车辆于2023年10月出售并进行新车PDI检测,车主姓名为王女士。张先生顿时心中警铃大作,认为4S店“以旧充新”将二手车冒充新车出售,起诉至法院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给付40余万元。
江阴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某4S店了解情况,某4S店却大呼冤枉表示本案是一个误会,案涉车辆出售给张先生的时候是新车,之所以出现他人的名字是因为4S店为了完成销售指标,找老客户王女士的身份信息输入到销售系统,所以后台才会显示案涉车辆登记在王女士名下。面对4S店的解释,张先生显得很抗拒,一来他并不相信,二来他认为出售车辆和交付车辆的时候,4S店从没有和他提及此事,这种故意隐瞒的行为就是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经法院向车管所、税务局、保险公司、案外人王女士调查,案涉车辆确实没有在王女士名下领取过临时牌照以及相应的开票记录和保险记录。基于上述内容,原告张先生也逐渐接受了案涉车辆系新车的事实,但仍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要求予以赔偿。法院也对4S店进行释明,其与张先生在签订合同、交付车辆前后,均未能以直接明确的形式将车辆“挂名销售”的事实告知张先生,对作为消费者的张先生的知情权、议价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最终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4S店同意赔偿张先生2万元,张先生表示接受。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化解了矛盾和误会。
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对于汽车类的大标的商品买卖更是如此。本案中虽然案涉车辆系新车,4S店并不存在“以旧充新”的欺诈行为,但是其为冲销量业绩而将车辆虚假销售登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知情后的选择权和议价权,4S店自身也承受了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王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