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被清算,股东蒋某为逃避出资义务竟当庭提供伪造证据。然而“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以蒋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万元。

  某家具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后,发现股东蒋某未按其认缴的出资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向破产企业支付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某为逃避出资义务,当庭提供四张伪造的银行汇款凭单,欲以此证明其已向公司缴纳490余万元出资。可惜拙劣的伎俩当场就现了原形——伪造的同一张银行凭单上大小写金额竟不一致。心虚的蒋某当庭撤回了该组证据。

  法庭调取了案涉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查明认定确不存在蒋某所主张的四笔钱款,其提供的四张银行汇款凭单系伪造形成。在铁证面前,蒋某承认自己因一时糊涂向法庭提供了伪造的虚假证据,并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后果。法庭对其予以训诫后,认为其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并提供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综合其认错态度、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蒋某自愿认罚。

  法官说法:

  人无信则不立。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切不可伪造证据。在法庭上提供伪造的证据,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律诉讼是严肃的司法程序。若自作聪明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为妨碍诉讼收到法院的“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追悔莫及。(张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