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海陵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次会议

表决通过相关人事任免案

 

  任命

  唐明辉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中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沙林霞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金红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潘一鸣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决定任命

  刘新民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免去

  张广兵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东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昱安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中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徐文君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戴古贤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华芳、杭小军二位同志人民陪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