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海陵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次会议
表决通过相关人事任免案
任命
唐明辉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中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沙林霞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金红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潘一鸣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决定任命
刘新民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免去
张广兵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东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昱安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中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徐文君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戴古贤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华芳、杭小军二位同志人民陪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