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时,邀请五名人大代表旁听评议,通过对监控视频“逐帧”还原讲解,承办法官汲取民意、厘定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进行修正,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该案中,原、被告均驾驶电动车,原告在超车过程中与被告发生碰撞,原告倒地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突然左拐”,违反“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负次要责任。被告辩称自己并非左拐,只是碍于前方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略微带了一点车头,而原告超车速度过快,且与自己未保持必要车间距,应由原告负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定责及赔偿比例争议较大。今年8月29日,该案庭审时,承办法官邀请了五名人大代表旁听,并于庭审后一起对本案的事故定责及赔偿比例进行了评议。

  评议过程中,法官反复播放事故监控,“逐帧”展示碰撞过程及现场路况环境,重申了事故认定书中交警定责的主要依据和理由。代表们结合生活认识和工作经验各抒己见,讨论热烈,提出了诸多容易忽略的定责因素乃至机制层面的问题,例如对被告第一时间积极施救的行为应当给予肯定,原告自身听力障碍及车辆挡风罩对事故发生及损害扩大有无关联,定残机制是否规范有无监督,交警定责的救济程序有无保障等。

  经过评议,代表们一致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车头确有拐动但非左转弯,原告从后方超车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双方过错相当,部分代表甚至认为原告过错更大。一审综合全案情况结合代表评议意见,认定原、被告各负50%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前方障碍车辆有车头向左偏向的动作,但幅度并未达到左转弯的程度,也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突然猛拐”的程度。而原告作为与被告同向行驶的后车,在超越前车时车速较快,且在超车时未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被告移动车头方向时避让不及。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且无法明显区分各自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一审因此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近日,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大代表们表示,崇川法院道交一体化审判工作推行“争议案件引入代表评议机制”,一方面让司法接受人民监督落到实处,“旁听+评议”的沉浸式体验让代表们更有参与感、获得感;另一方面也让法官在认定各方当事人过错时考虑更加周全,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情理法交融”,让公平正义经得起“逐帧”检验。近年来,崇川法院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持续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深入推进“争议案件引入代表评议机制”的实践举措,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顾彬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