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海门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后海门地区审理的第一案,案件由海门法院院长杜开林担任审判长,海门检察院检察长潘德峰出庭支持公诉。部分被执行人旁听了庭审。
蒋某某因与其堂兄弟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被其堂兄弟起诉至海门法院,经调解确认蒋某某需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其堂兄弟劳务工资40万余元。因蒋某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堂兄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通过自动履行、扣划银行存款及拍卖不动产,蒋某某共计清偿28万余元,尚未全部履行。后法院向其发出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多次责令其交付名下牌号为沪牌汽车1辆,蒋某某收到通知书后拒不交付该汽车。2024年7月25日,因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门法院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其拒不缴纳罚款且拒不交付车辆。
蒋某某认为其仅是不履行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系民事纠纷,不会涉及违法犯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案件受理后,经法院释法明理,其意识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后其积极筹措款项,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故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庭审过程中及庭审后,杜开林以案释法,向被告人蒋某某阐释了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重要性,也警示、提醒其他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有可能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行为由民事纠纷转换成违法犯罪,承担刑事处罚后果。
此次“两长”同庭履职,以案释新规,同时与执行专项行动联动,既起到了向全社会释法明理的作用,也展现了海门法院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民生权益的坚定决心,对营造诚信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姜妮妮 孙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