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我我们投资者吃了个定心丸!”近日在如东投资南美白对虾养殖的於先生拿到判决书后说。
於先生多年前到如东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产业,在滩涂上投资建棚后出租给养殖户进行养殖。2023年上半年南美白对虾市场因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成虾价格低迷,部分承租人在大棚租赁合同尚未期满时“弃棚跑路”,於先生的场地中就有5-6户租户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消失”了。
“有些不诚信的养殖户看到效益不好就招呼也不打撤场了,我们找不到人,也来不及找新的承租人,错过投苗期至少要让大棚空置一期,这些损失怎么办?而且这些人往往还会有拖欠工人工资、虾料款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营商环境。”面对这种情况,於先生很无奈。
在於先生考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时,他竟然收到了租户起诉他的开庭传票,到了法庭才知道,原来是一户撤场的租户老王起诉要於先生退还保证金等。
2022年12月31日,於先生与老王签订《虾棚租赁协议书》,租赁期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第二年的租金必须在上个年度的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虾棚。还约定了承租人需要在入场时缴纳财产保证金66000元,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由出租方退还承租人。后在2023年南美白对虾养殖不景气的情况下,老王以租金过高找於先生磋商,未果后老王将案涉设施与案外人交接后离开案涉大棚,不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与於先生就案涉大棚的租赁达成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第二年的租金必须在上个年度的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虾棚。老王在租赁的第二年付款日到期后并未给付相应的款项,且在其后的磋商中并未就大棚租金或者大棚买卖达成新的协议,故於先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虾棚进行处置。在案涉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和财产保证金,由于老王在合同尚未期满时退出,且并未就大棚相关财产与於先生进行交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请。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合同制度是交易秩序的保障,签订合同后各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尽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遇到行业不景气而导致亏损的情况值得同情,但是在未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前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否则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