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长江沿岸刚启用的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生态文明融创馆巡回审判点,基地共建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现场宣判巡回审判的长江大保护第一案“使用路亚竿在长江非法垂钓案”。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及孙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明知长江禁捕,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大路镇、丹徒区江心洲长江干流水域,通过路亚鱼竿垂钓的方式捕获翘嘴鲌(俗称白鱼)、鳜鱼等渔获。其间,被告人陈某销售渔获得款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陈某等人销售的渔获系长江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事先电话联络,约定交易地点的方式,先后支付16万余元收购。
案件审理中,包含被告人陈某和赵某某在内的涉案人员共退缴199967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24万元赔偿款以相关违法所得折抵后,剩余赔偿款经调解达成分期赔付协议。
合议庭经审理后,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履行赔偿义务等悔罪态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被告人陈某、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一般人看来,垂钓行为与非法捕捞并不沾边。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捕捞,并不仅仅看其使用的渔具、渔法,还要看其捕捞的地点和目的。该案实质是借休闲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垂钓应当如何依法依规地开展?首先,只有禁捕水域才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非禁捕水域目前尚无规范性要求。在长江干流江苏段、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均常年禁止垂钓;其次,垂钓不应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渔获物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再次,在长江垂钓是否构成犯罪程度,要分情况:一要是否使用禁用渔具。使用禁用渔具无论渔获多少都有可能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二要看渔获物价值多少,使用非禁用工具,钓取渔获物500公斤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