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然而,总有人为一己私利,对野生动物“下黑手”。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3月19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严某某违反狩猎法规,至常熟市董浜镇某桥旁一树林处,采用网具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在猎捕现场查获鸟类尸体24只,鸟类活体5只及捕鸟网具。
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查获鸟类中有长耳鸮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分别为棕背伯劳、乌鸫、灰背鸫、珠颈斑鸠、白腹鸫、山斑鸠、斑鸫、戴胜、白头鹎,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的24只鸟类尸体均为“三有动物”,个体价值为人民币300元,被告严某某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严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丝网9张,扣押的29只鸟,其中的活体鸟已交野生动物受害救助中心予以救助。
被告人严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结合认罪悔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予以宣告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9张丝网及29只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常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非法狩猎,绝不是无关痛痒的小过错。每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大自然平衡而精妙的生态网络。非法狩猎,一旦打破这个网络的一环,就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非法狩猎罪进行了规定,一旦触犯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不仅包括罚金等经济处罚,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遵守法律规定,远离非法狩猎,为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