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底至9月,被告人潜甲纠集被告人潜某乙、余某、万某经事先合谋,商议在网络直播中寻找被害人,采用虚假投资、“合股”购买玉石并“开垮”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并约定被告人潜甲占股48%,被告人潜某乙、余某、万某分别占股16%-18%不等。

  上述人员分别纠集了被告人杨某、刘某甲、孙某某、严某和梁某甲、梁某乙、徐某某、张某、姚某某、槐某某、刘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主播、财务、客服等工作,分为“大强组”“老杨组”“万某组”实施诈骗。具体通过和被害人互动、介绍翡翠、玉石知识等方式,虚构“合股”购买原石并“开涨”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吸引被害人加大“投资”继续购买,后逐步提高原石价格,待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购买原石时,则由被告人潜甲等人决定以“开垮”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各组扣除支出后的盈利由被告人潜甲、潜某乙、余某、万某根据各自占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潜甲为总负责并管理资金的收入支出,被告人潜某乙负责引流,被告人余某负责“大强组”,被告人万某负责“万某组”,被告人杨某为“老杨组”主管兼主播并占本组提成30%,被告人刘某甲为“老杨组”财务兼直播间内演员并占本组提成10%,被告人孙某某为“大强组”主播并占本组提成10%,被告人严某担任“大强组”财务并占本组提成10%。

  现已核实,被告人潜甲、潜某乙、余某、万某涉案诈骗金额为28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刘某甲涉案诈骗金额为182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严某涉案诈骗金额为74万余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潜甲、潜某乙、余某、万某、杨某、刘某甲、孙某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结合退赔及谅解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潜甲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潜某乙、余某、万某、杨某、刘某甲、孙某某、严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八被告人十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的刑罚。

  随着直播产业的兴起,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各类打着大金额投资、“高风险高回报”旗号的骗局层出不穷。法官提醒,在购买珠宝玉石、名贵木材、贵金属等产品进行消费或者理财投资时,务必仔细谨慎。对于自己陌生的领域切莫轻信“大师指点”“内幕消息”“朋友介绍”,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韩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