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2024年江苏渔港监督局根据《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江苏省特种养殖船检验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海规〔2015〕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规定》(苏农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于2024年10月14日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一、《原规定》制定背景

  江苏省是紫菜养殖大省,2014年,沿海从事紫菜养殖的船舶高达300多艘,部分船舶因紫菜采摘需要搭乘大量有别于船员的养殖人员。按照SOLAS公约,搭载乘员超过12人的养殖船为客船,但海事部门认为养殖船属于渔业船舶,不属于其受理检验对象。根据原《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核定搭载养殖人员只能为12人以下为乘员,不能满足养殖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增加养殖船搭载养殖人员的数量,当时养殖业主普遍存在私自改装船舶结构、违章搭乘养殖工的现象,给海上作业带来安全隐患。紫菜协会及养殖业主多次以人大提案、书面请示等形式反映养殖船增加养殖人员诉求。

  二、《原规定》制定目的、意义和实施效果

  2015年,江苏渔船检验局充分响应相关方面诉求,起草了相关请示得到原国家渔船检验局和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批复,起草的《江苏省特种养殖船检验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即《原规定》)经原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后发布了。

  《原规定》目的主要解决:(1)用于载运紫菜养殖人员的养殖船可纳入渔业船舶登记和管理。(2)紫菜养殖人员作为养殖船的乘员,非“客人”属性,允许多于12人。(3)对载运紫菜养殖人员的养殖船,提出了检验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解决了此类船的登记、检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原规定》的意义:(1)明确了特种养殖船的检验主体;(2)明确了紫菜养殖企业搭乘紫菜养殖人员分类与日常监管;(3)响应了养殖企业的合理诉求,有效地减少了养殖船私自改装船舶结构、违章搭乘养殖工的现象,从政策层面消除了海上作业重大安全隐患。

  《原规定》的实施效果:《原规定》出台后,各紫菜养殖企业纷纷申请紫菜养殖船(特种)的检验,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解决了私自改装船舶结构、违章搭乘养殖工的现象,没有一艘船发生重大事故。最高峰时我省紫菜养殖船(特种)数量达50多艘,目前仍有42艘特种养殖船在使用中。

 三、《原规定》修订必要性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修订需要。《原规定》实施至今已施行9年多。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要求于2022年将《原规定》列入修订计划。

  (二)行政规范性规定依据发生改变。国家海事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解决了新建的紫菜养殖船(特种)的检验与发证问题(新船新办法),在公告之前的养殖船的检验需要相关检验依据(即老船老办法),《原规定》中的检验依据需要修订。《原规定》中的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已被改为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需作相应修订。

  (三)渔船主管部门变更。机构改革后,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渔业管理职责已划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机构隶属关系和名称均发生了变化,《原规定》的相关部门名称均需随之调整。

  (四)部分条款需要调整。《原规定》条款中存在相似内容,需要合并;其它法规或文件中已明确的条款内容需要删除;不再符合实际工作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完善;一些条款用词需要进一步规范。

  根据以上几点,《原规定》需要修订以明确新老紫菜养殖船(特种)检验的不同依据,确保紫菜养殖船(特种)的安全管理满足现有政策要求,为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生产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四、修订主要依据

  (一)《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2019年11月20日)。

  (三)《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4号2012年6月6日)。

  (四)《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五、修订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14条,本次修订保留了紫菜养殖船(特种)的航区、人员数量、保险等内容,增加了新船新办法、老船老办法的要求,删除了当时因现有船改装的图纸要求,修改了进出港报备的要求,删除了企业生产主体责任中的生产管理要求等等,对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形成《规定》共1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名称由《江苏省特种养殖船检验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改为《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适用于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

  (二)明确管理对象,限定紫菜养殖船(特种)航行范围为距离海岸线40海里以内、载人总数不超过29人、稳性满足近海航区等要求。

  (三)明确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不同时期的紫菜养殖船(特种)按照相应的检验规定执行,新建或改造的紫菜养殖船(特种),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特殊用途船相应规定;规定施行之日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紫菜养殖船(特种),应符合原适用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相应规定,并对老船按照之前要求增加相关规定。

  (四)明确紫菜养殖船(特种)检验证书载明船员数和养殖人员数,登记按照渔业船舶登记,船员按照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养殖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五)明确紫菜养殖船(特种)在规定航区航行和限定水域作业,并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

  (六)明确紫菜养殖船(特种)所在组织或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相关演练。

  (七)明确紫菜养殖船(特种)所有人为养殖人员购买不少于60万的人身保险。

  六、下一步实施要求

  (一)江苏渔港监督局对紫菜养殖船(特种)有关单位做好宣贯工作。

  (二)各有关紫菜养殖船(特种)企业落实好本规定要求,加强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和生产管理。

  (三)各有关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