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阴法院聚焦房地产领域新建小区烂尾、交付买受人存在障碍等难题,紧扣群众所盼、企业所需、发展所向,精准施策,切实保护买受人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秩序。
一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根本遵循。意思自治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应予以保护,约定的义务则应该履行。其中特别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且已经成就的,依法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由违约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买受人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损失,开发商主张的逾期付款的损失,均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以调解为主,同时向买受人释明诉讼风险,着重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由承办法官向买受人释法明理,让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针对部分开发商濒临破产的问题,承办法官向买受人释明胜诉后的执行问题,让其充分权衡利弊。针对部分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承办法官根据开发商、银行贷款、房价、已付房款情况,建议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避免可能的钱楼两空。释明外进一步加强调解,让开发商优先清偿买受人的债权,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鼓励商品房买卖,严把“解除”关。针对部分买受人在开发商出现违约情形时希望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贷款,解除贷款合同等行为,在承办法官释明、调解无效后,如果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未到合同解除的程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晓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