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15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只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例。

  2012年10月1日,孙某入职江阴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1日,工资为年薪10万元,期间单方面违约按15万元处罚等。后因江阴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孙某在劳动合同期内发函解除与江阴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江阴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孙某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

  后江阴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孙某提前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孙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江阴某公司遂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承担违约金15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江阴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孙某与江阴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单方面违约按15万元处罚”,该条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孙某与江阴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服务期,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孙某无需承担15万元违约金,法院依法驳回江阴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为了增加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以防员工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会在合同中设置有关员工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如果员工违反某些情形,则需支付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能就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像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作限制,实践中存在很多双方约定违约金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时,要及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适时调整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在遇到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承担不利后果。且用人单位也要确保用工合法规范,不仅要掌握用工自主权,更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任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