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对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石某某,女,35岁,小学文化,南通市海门区人。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间,石某某先后以放高利贷、投标安置房工程、参加政府融资、帮助办理政府补偿款和拆迁房等为由,骗得黄某某等3人共314万余元。

  2018年,石某某与海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海门法院,该院判决由石某某归还借款27万元。判决生效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石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石某某立即履行义务,但石某某此后并未履行。该院查询了石某某的微信流水信息,查明石某某在 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收入高达95万元。同时,她在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间连续两年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保时捷等名车,花费巨大。2020年初至2023年初,她在海门区包场镇经营毛衣店。石某某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石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张美芳 陈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