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与个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而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不少贷款合同的签字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申请贷款,这个款项最终会由谁来“买单”呢?近年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么一则案例。

  李某与吴某系好友,吴某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需要贷款,但自身又不具备贷款资质,故与李某商量由李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后将钱款借给吴某使用,银行贷款由吴某负责归还,吴某自愿支付每年3万元的好处费给李某。后李某向银行贷款后向吴某交付现金,并将还贷卡号告知吴某,由吴某现金存入还贷卡。

  但在实际还贷过程中,吴某有时候还不出,李某只能代为垫付,到了最后,因吴某拖延还款,李某只能自己将剩余贷款结清。事后,为了要回欠款,李某将吴某告上法庭。

  但李某出借给吴某的款项,系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双方之间贷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好处费的约定也无效。李某仅能要求吴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承担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并且双方原约定由吴某负责归还贷款,而李某主张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还款情况发生了变更部分款项李某代为还款,而李某并未保留还款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李某作为主张合同变更一方,无法举证,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名义贷款人不仅会背上巨额的债务,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哪怕像李某这样,先将贷款还清,再上法院起诉吴某,也并不能保证就能顺利要回款项。因为实际用款人本身征信情况较差,既无资产也无稳定工作,往往难以归还。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若已经替人贷款,则必须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以及向银行还款的各类凭证,以保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后,还能向实际用款人追偿。(注:文中人物为化名)(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