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车是我个人花钱购买的,虽然是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我个人的资产,我是绝不可能交车的!”

  “本院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已经生效,确认该车辆为公司名下财产,虽然你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你作为该车辆的占有、使用人,拒不交车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执犯罪,本院已多次提醒,如果你仍不主动交车,将依法追究你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县某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涉标的4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执行干警查询到被执行人电镀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汽车,遂对该车辆予以档案查封,并向电镀公司发出责令交车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将查封车辆交至法院,以便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案外人李某向如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车辆系其个人财产。经审查,如东法院驳回了其异议请求。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如东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同时认定涉案车辆为电镀公司财产,李某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该判决生效后,如东法院根据金属材料公司申请,对李某发出责令交车通知书,要求其将案涉车辆交至本院处置。李某承认目前该车系其控制,但仍然拒绝交车,并拒绝与执行干警当面沟通。

  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如东法院依法将李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金属材料公司为尽快收回货款,在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意见后,依法向如东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后,如东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对李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身陷囹圄后,李某家人主动与金属材料公司自行协商,并履行了案涉所有义务。金属材料公司在全额收到案款后,向如东法院申请撤诉,该执行案件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涉及法院执行的广大社会公民应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就算是“案外人”,也不能恣意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