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现年23周岁。黄某某的父母黄某花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根据调解书的内容,黄某某随其母亲黄某花生活,其父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
2024年3月,黄某某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其父刘某支付2023年全年度、2024年上半年的抚养费合计14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刘某向法院表示黄某某早已年满十八周岁,其不应再继续支付抚养费。另外,刘某称黄某某在去年多次以过生日、买衣服等为由向其索要红包,考虑到父女感情,其多次向黄某某微信转账达8000余元,现黄某某罔顾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海门法院经认定,黄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近日,依法裁定驳回黄某某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案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的重点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四类情形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是正在接受小学、初高中教育的在校学生;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三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四是其他并非主观不愿劳动赚取生活费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述规定是对父母抚养子女的强制性规定,即满足上述条件下,父母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该案中,黄某某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其执行申请于法无据。
就我国的人情伦理和传统社会习惯而言,一般情况下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父母都是愿意承担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的生活开销,但这种行为只能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非法定义务,这也是培养当代青年独立自主能力的应有之义。(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