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日,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兄弟姐妹四人因父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承办法官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修复了受伤的亲情。
一纸遗嘱 饱含“殷殷嘱托”
王老育有二子二女。老伴去世后,王老退休回海安与大儿子王甲(化名)一同生活,病后三年主要由大儿媳照料。因身体每况愈下,王老担心以后子女会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便在其意识尚清之时请人见证立下遗嘱,对自己身后事一一予以交代。念及大儿子大儿媳的照料之情,王老在立遗嘱时特别交代其身故抚恤金、丧葬费在除去医疗费、丧葬事宜所用开支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主要向长子倾斜。
抚恤金 竟成“亲情试炼金”
王老去世后,大儿子和大儿媳办理了其丧葬事宜并承担了所有费用。王老原单位拟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及抚恤金三十余万元,但四个子女就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导致这笔钱也一直未能发放。王甲的姐姐和弟弟认为其是想独占抚恤金,遂共同起诉了王甲。
两轮质证 搭建“沟通桥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翟仁华对案件材料认真进行了梳理,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详情。由于双方争议较大难以配合调解,翟仁华先后安排了两轮质证。
第一轮质证中,王甲细数父亲生前与自己一起生活的种种细节,有和睦相处的幸福,也有父亲病后,姐弟未曾帮衬照顾的心酸。王甲辩称其并未想要独占抚恤金,只希望按照父亲的遗嘱进行分配。王甲的姐姐和弟弟则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遗嘱对抚恤金的处分无效,且王甲提供的有关医药费、丧葬支出材料不全。
第二轮质证,王老原单位按原告申请,提供了王老的工资明细。王甲按要求补充了证据材料。通过这些证据材料,王甲的姐姐弟弟看到了王甲对王老的付出,以及后期照顾王老的不易,对立情绪有所松动。
趁热打铁 画上“圆满句号”
有了前期质证的基础,案件事实已然清晰,且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心态也有了改变,翟仁华趁热打铁安排了调解。调解当天,翟仁华首先向双方解释了抚恤金的概念和发放原则:“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分配时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等,虽然王老无权通过遗嘱处分抚恤金,但其中部分内容也可以作为分配时的参考因素。”
随后,翟仁华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劝说。最终,结合赡养义务的履行以及王甲在父亲医药费和丧葬事宜上的支出,双方得出了一个合理的均予认可的分配方案,既没有辜负王老的心意,也平息了姐弟心中的不满。抚恤金之争终化解,此案也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
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