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随着环境纠纷问题的日益严重,行政处理因其独特的优势在环境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灵活性、高效性、及时性的作用,顺应了纠纷处理的传统原则又弥补了诉讼方式的不足。因此,江阴法院积极推动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从而护航绿色生态。

  一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支持、监督功能。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如某塑业公司不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某塑业公司因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增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某塑业公司未重新报批,沿用旧的环评手续申报排污许可证,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驳回了某塑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塑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是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出庭负责人积极参与案件协调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努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调解或和解后撤诉方式结案30件,案件调撤率24%。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合规工作。针对符合条件的被处罚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督促涉诉企业合规整改,对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处罚,采取调解方式予以附条件减免或将部分罚款用于环保治理设施技改抵扣,并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指导,激发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内生动力,助力绿色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三是助力基层执法效能,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为了帮助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和履职业务能力,一方面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根据生态环境执法的特点和执法人员需求,开展“菜单式”“案例式”执法培训,近两年内先后在常州、无锡、张家港等地组织开展“庭长开讲啦”生态环境执法培训4期,培训一线执法人员200余人次。(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