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经过二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后不在续签,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吴某于2017年2月24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分别为2017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2020年5月21日,吴某生病,24个月医疗期内某公司支付部分病假工资。2022年5月21日,某公司向吴某发送通知书,以吴某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病假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期自然届满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仲裁委出具裁决某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吴某不服具状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等。
2023年1月,江阴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份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是2020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自2020年5月21日吴某即进入24个月医疗期,故劳动合同顺延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某公司支付吴某部分病假工资。某公司出于吴某身体原因考虑于2022年5月20日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吴某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依据。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届满,劳动合同相应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在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劳动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吴某的身体状况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陈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