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我们出具的证明,大大减少了我们银行的诉累。”某银行工作人员从立案庭庭长王小燕的手中接到《预查废证明》后,连声表示感谢。为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优化金融环境,南通崇川法院于5月24日向南通某银行发出3份《预查废证明》。
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院的司法资源和处理能力面临更高挑战。为响应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号召,崇川法院积极探索并实施了“预查废”制度,以便快速、有效地化解金融纠纷,减轻金融机构的诉讼负担。
“预查废”制度是针对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的信用卡类、金融借款类、保险类等金融类纠纷,特别制定的一项快速核销机制。该制度允许法院在立案、诉讼、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及其保证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根据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后可出具《预查废证明》,以帮助金融机构快速完成债务核销。
为规范“预查废”制度的实施,崇川法院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了“预查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及相关监督机制,确保了制度的透明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本次该院在立案环节,对某银行提出的“预查废”申请及其所涉金融纠纷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确认了3起案件中的债务人符合出具条件,向该银行发出3份《预查废证明》,为银行提供了快速核销债务的依据。
“预查废”制度的实施不仅极大缩短了金融机构获取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核销依据的周期,减少了实现核销的程序成本,还有效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必要立案、诉讼、执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今后,崇川法院将继续秉承公正高效司法的原则,不断完善“预查废”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金融法治环境提升,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