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卖卖保健品,这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讯问室内对检察官说道。
孟某某在海门区某乡镇长期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商店,2018年,孟某某到外地办事时,看见当地的成人用品售货机内在售卖某种保健品,他发现该保健品销量不错,便拨打了售货电话联系卖家进货。联系上对方后,赚钱心切的孟某某既没有查验商品来源,也没有索要购货凭证,当即订购了保健品“伟哥某力”放到自己的无人售货机中售卖。
2022年5月,徐某某在孟某某的无人售货机内购买了“伟哥某力”,服用一盒后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症状,就打电话向孟某某索要赔偿。二人协商未果,徐某某向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某某购买的“伟哥某力”进行了取证送检,经检验,该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同年11月,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孟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海门区公安局移送案件。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随意服用后,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西地那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该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24年3月15日,海门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海门区检察院。海门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孟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你销售的‘伟哥某力’虽然是保健品,但实质上属于食品,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对售卖食品进行查验,购货应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能够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你未尽到查验义务,进货来源也不明,现查出该食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在讯问中,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也心服口服地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门区检察院以孟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孟某某有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年4月19日,海门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应承担起相关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秉持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食品的各类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共创一个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的市场环境。
作为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不要购买夸大宣传功效的保健品、食品,如果保健品中添加了非法成分,服用后非但不能“保健”,反而可能对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朱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