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了婚却仍是“已婚状态” 状告民政局胜诉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5月7日,江苏高院从全省法院2023年审结的3万多件各类行政案件中征集出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出现新类型

  记者注意到,这十大案例中,在行政管理领域上,既有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等传统领域,也涉及数字政府、互联网监管等新型领域;在行政行为类型上,既有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传统类型,也有更正数字信息、解除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为。

  状告民政局 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人民法院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案例尤为引人关注,该案为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判决保障了群众共享“数字红利”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当下,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本案中,当周某发现婚姻登记系统显示的婚姻信息有误,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某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的管理机关,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其未对周某的申请作出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某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个人婚姻信息已经发生变化,且法院已将该案件信息共享至某区民政局,故某区民政局收到周某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法轩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