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搬经法庭处理了一起因特种车辆与小轿车碰撞而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3年9月17日,王某驾驶挖掘机在乡村道路倒车时,由于疏忽观察,与后方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轿车右门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无责。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该小型轿车的车辆右侧两扇车门变形需要更换,损失为8000元,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向轿车车主赔付了8000元,并取得了对王某索赔的权利。

  审理过程中,王某抗辩认为轿车右侧两扇车门变形,可以通过钣金方式维修,不需要更换,不同意支付这8000元的维修费用。另外王某认为即使更换了车门,被替换下来的旧车门也应该抵扣部分维修费用。而原告某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定损维修合法合规,更换车门的维修方案也符合车辆损失的实际情况。

  原、被告分歧较大,为了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妥善化解纠纷,融和法官袁立峰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了定损时拍摄的车门损坏的照片。对于王某主张的车门应该维修不应该更换的主张,通过咨询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确定维修方案是否合理,在本案中车门变形严重,部分门体开裂,如果通过钣金方式维修,可能会导致车辆无法完全闭合,开关门异响,故还是应当对车门进行更换。

  法官袁立峰还了解到,被告王某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没有给自己的挖掘机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所以在对方保险公司通知王某参加案涉轿车定损时,其也没有到场。袁立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查了解到的维修方案对被告王某进行充分释明说理,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也同意对赔偿金额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多轮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为了降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建议特种车辆应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同时驾驶者更应谨慎驾驶和作业。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车辆所有人、驾驶者都应积极参与责任认定、勘验定损等环节,不应回避,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损车辆的维修方案,应当由有资质的修理方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作出评估,但也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平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