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是拆迁协议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涉及被拆迁人核心利益的补偿内容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拆迁协议中予以确认,若拆迁协议缺乏核心补偿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要件,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刘某所有的房屋被列入镇政府拆迁范围。2022年8月7日凌晨,刘某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拆迁协议书系镇政府提供的格式文本,甲方为镇政府下设的征收办,乙方为刘某。刘某签字时拆迁协议书仅手工填写了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建筑面积、超建面积、房屋补偿款等内容。嗣后,征收办单方继续对拆迁协议书中乙方房屋补助款、置换面积、拆迁期限奖、提前搬迁奖、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等内容进行了补记,在拆迁协议书落款甲方处加盖了征收办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落款日期为2022年8月7日。后刘某先后通过报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维权,最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拆迁协议书无效。

  本案中,刘某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时,征收办仅填写了部分内容,此后征收办单方继续对拆迁协议书的内容予以补记。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拆迁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拆迁协议无效,切实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行政审判在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沈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