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徐某某提交虚假证据,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2024年4月2日,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李茜向原告徐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徐某某罚款5000元,徐某某当即缴纳了罚款。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保全审查过程中,发现徐某某提交的债权转让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

  原告徐某某到庭承认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系伪造,李茜法官对原告徐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徐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向法院提交《悔过书》。

  鉴于原告徐某某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同时为彰显法律的严肃性,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法院决定对徐某某罚款5000元。

  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卜秋蓉 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