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执行董事担任,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执行董事的职务,应当视为同时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1年9月,某健身公司成立,股东为冯某、王某、徐某,公司股东会选举冯某为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过一年多的经营,2023年5月,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考虑到冯某个人能力擅长方向不同,在公司经营关键时期,本着发挥个人特长的原则,解聘冯某的执行董事职务,即日起生效。
2023年8月,公司全体股东又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2023年5月股东会议决定了解聘冯某在某健身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配合现任公司高管做好公司管理;从本月6日起,冯某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正式离职,不再领取公司薪酬与福利。
此后,冯某从某健身公司离职,公司公章移交给了监事王某。两个月后,公司也因经营不善正式停业。
因该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3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所以此前冯某任执行董事一职时,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健身公司涤除自己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该健身公司辩称,公司仅免除冯某的执行董事职务,并未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故不同意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该健身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曾任该健身公司的执行董事,也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现某健身公司2023年5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免除了冯某的执行董事身份,即他已经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冯某继续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依据。
另一方面,该健身公司2023年8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从当日起,冯某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正式离职,不再领取公司薪酬与福利。可见,该健身公司股东会已经免除了冯某在公司的一切职务,事实上,冯某也于当月将公司公章等移交给公司并正式离职,其也表示不愿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此,冯某要求健身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2024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案的裁判与此立法精神也为一致。(廖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