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双方之间的相关洽谈事宜都是通过微信完成,但因微信交流一般不会产生完整的、正式的书面合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守约方维权可能会面临对方身份信息不明确、微信聊天记录丢失或者不完整等诸多问题。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2年9月25日,被告钱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黄某其想购买的某牌女包为现货后,黄某通过微信向钱某转账16000元购包。2022年10月1日,黄某收到钱某交付的女包。2023年3月19日,黄某添加某奢品汇奢侈品回收微信好友,想要出售该包,该回收商验货时判断该包为假包。2023年3月20日,黄某通过得物APP对该女包进行线上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鉴别为假”。其后,黄某通过微信将案涉女包“鉴别为假”的事实告知钱某,钱某与黄某共同协商将该女包寄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线下鉴定,最终该机构的鉴定结果显示“未通过”。2023年6月17日,黄某将案涉女包退还钱某。2023年7月5日,双方协商后钱某先退还黄某2000元。剩余的购包款14000元,钱某迟迟不予退还,黄某遂诉至法院。
根据黄某提供的多个鉴定结论,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钱某已实际退还黄某2000元的事实,法院认为案涉女包并非正品具有高度盖然性。钱某未能按约定向黄某交付指定的正品女包的行为属根本违约,黄某要求钱某退还剩余购包款14000元于法有据,故判决钱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黄某购包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钱某承担。
司法实践中,个人带货不同于常规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没有“7天无理由退货”、“价保”、“假一赔三”等规则限制,买方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极易受侵害。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去对卖方有严格规制的正规电子平台进行购物,正规电子平台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保障,还有相应平台规则、电子商务法等限制,能保证退货、退款的流程的进行,在交易出现问题后,也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平台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丁蔚 黄奔)